(2016)渝0234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82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