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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6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杜红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杜红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744号原告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强被告杜红梅,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红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正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