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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尹小东、郑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尹小东,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负责人李夕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尹小东。被执行人郑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州支行与尹小东、郑宇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苏08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被申请人尹小东、郑宇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河区香格里拉国际花园D区1号楼202室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淮房他证清河字第A14142**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农行淮州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39.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中,尚未处置完毕,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尚未处置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