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行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贵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228号起诉人刘贵启。2016年7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贵启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对其复议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2016)第1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3,赔偿损失;4,开庭审理、公开质证。本院认为,起诉人所称的申请公开内容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补正通知及金华市婺城区司法局(2016)第1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贵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