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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亓呈双、刁爱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亓呈双,刁爱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现住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王晓强,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亓呈双。被执行人:刁爱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颜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亓呈双、刁爱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经字第81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经字第819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阚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