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景玉风与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玉风,被告登封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01行终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玉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张遂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泽鹏、张盼龙,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因诉登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3月6日,原告在明知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和聚集的情况下,仍携带信访材料同他人一起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非正常上访。登封市公安局大冶派出所接到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信访办移送案件后,于2016年3月7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同日对景玉风依法进行传唤,后于同日对景玉风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景玉风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之规定对景玉风作出登公(8567)行罚决字(2016)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于当日告知其家属拘留情况,景玉风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后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登公(8567)行罚决字(2016)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登公(8567)行罚决字(2016)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认为: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原告景玉风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应依法定程序反映问题进行维权,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访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天安门广场并非信访接待地点,原告在明知北京天安门广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的情况下仍携带信访材料同他人前往该地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周边地区公共秩序,原告请求撤销登公(8567)行罚决字(2016)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景玉风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上诉称: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没有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法律。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北京非信访接待地区实施了信访违法行为并扰乱了公共秩序。二、天安门地区属于开放地区,上诉人到上述地区不违反法律规定,处罚决定关于上诉人到该地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不当。三、上诉人到北京是找登封信访局的何局长,找其协调房子被震裂的问题,是之前和何局长已经约好的,且上诉人携带的不是信访材料,而是信访事项告知书。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二、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场所,不允许信访人员走访,上诉人等5人共同携带信访材料到上述地区,已经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影响。三、上诉人多次到北京信访的前提下,又在“两会”期间携带信访材料到天安门地区,其行为应予以处罚。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天安门广场并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诉人与冯海松等人在全国“两会”期间携带信访材料到该地区,被安检人员当场查出,后安检人员通知有关单位将上诉人接回。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周边地区公共秩序,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景玉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崔绍伟审判员 苏 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利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