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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彭某某、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白某某,胡某某,彭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江城县国庆乡某某村委会某某一社。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江城县国庆乡某某村委会某某一社。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凤庆县三岔河镇某某村委会某某组。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凤庆县雪山镇某某村委会某某组。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凤庆县雪山镇某某村委会某某组。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某某、白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彭某某、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已自动履行赔偿金额16000元,被执行人胡某某、彭某某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15年,现均在监狱服刑,其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亦无赔偿履行能力;申请人唐某某、白某某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状况,属于特困群体。依唐某某、白某某书面申请,国家已给予其一次性司法救助资金23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即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白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9759.9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燕审判员  吴刚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