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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峰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宜宾市峰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江宁。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宋家坝工业园区B区。委托代理人:黄家红,赵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峰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峰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由原告长宁县泰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