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9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曾馨颖与重庆佑庭丹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馨颖,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766号原告曾馨颖,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廖荣,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锦国,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鹏,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蕴娇,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曾馨颖与被告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被告的注册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号附1号8-4号,但被告提供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宏洲大厦业主委员会和重庆洁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洲大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欣垄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号附1号8-4号现场照片,证明被告未在上述注册地营业、办公,该注册地在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5月16日期间亦由重庆市欣垄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其住所进行工商登记且现仍由该公司作为营业场所;被告还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证明被告从2014年4月1日起先后租用或者使用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96号11单元19-6#、瑞天路196号8单元1-1#、瑞天路196号7单元1-2#房屋作为营业、办公场所。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而在重庆市渝中区。同时,原告亦认可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综上所述,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佑丹庭广告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