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胡红巧与楼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巧,楼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5646号原告胡红巧。被告楼策。原告胡红巧与被告楼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22日,原告胡红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胡红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红巧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