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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悦昆与张涌、方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昆,张涌,方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749号原告:张悦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涌。被告:方红艳。原告张悦昆与被告张涌、方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悦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悦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张悦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雯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