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悦昆与张涌、方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昆,张涌,方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749号原告:张悦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涌。被告:方红艳。原告张悦昆与被告张涌、方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悦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悦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昆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计940元,由原告张悦昆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雯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