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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472号原告: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C943室。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朝,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荣。原告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795元,减半收取计38898元,由原告上海嘉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