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冬冬 刘生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冬,刘生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冬,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华书店员工,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刘生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本市。本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冬冬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