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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黄国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强,���,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6)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国强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国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1省道交叉口南300米处时,撞在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路边的农用三马车上,造成两车受损、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黄国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定所检验,黄国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72mg/100ml。案发后,黄国强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胡某对黄国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黄国强被侦查人员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同年8月1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黄国强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陈述,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乙醇检验报告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黄国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国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国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国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止。)(罚金于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