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宋咏兰与周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咏兰,周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350号原告:宋咏兰。被告:周建华。原告宋咏兰与周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建华偿还人民币1.2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8日前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欠下1.22万元租金,被告出具凭据一份。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多次协商予以拖延,至今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咏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广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卞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