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凃睿与被告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项本华、周树华、梁俊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睿,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项本华,周树华,梁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493-4号原告:凃睿,男。被告: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严桥镇牌楼行政村高老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550539X4。法定代表人:崔平,公司总经理。被告:项本华,男。被告:周树华,男。被告:梁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凃睿诉被告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项本华、周树华、梁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合合议庭另行审理。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