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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凃睿与被告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项本华、周树华、梁俊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睿,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项本华,周树华,梁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493-4号原告:凃睿,男。被告: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严桥镇牌楼行政村高老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32550539X4。法定代表人:崔平,公司总经理。被告:项本华,男。被告:周树华,男。被告:梁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凃睿诉被告无为县牛岭矿业有限公司、项本华、周树华、梁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争议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合合议庭另行审理。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