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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立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821号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育才路黄金公司一楼205室法定代表人赵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楼被告许立君。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立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城净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志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