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7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与张雪花、李启章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李启章,张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760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四工业区新兴路一巷1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7348568-6。法定代表人:谢龙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漪,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李启章,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张雪花,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永明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雪花、李启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雪花、李启章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垫付款41581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32元(暂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38元及执行费6377元,合计43815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雪花、李启章的银行存款438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梁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