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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戴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张辉,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戴健,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满族,职工,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戴健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北广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原告戴健与被告张辉自愿离婚;二、婚生女戴婧仪(2000年9月4日出生)的抚养权归原告戴健,由被告张辉暂时抚养教育,原告戴健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900元,此款于每月25日前给付,至戴婧仪高中毕业为止,戴婧仪上大学的费用由戴健负担;三、双方共同债权十万元,此款由戴健负责追要,由张辉协助追要,戴健于2016年3月4日前给付被告张辉5万元;四、其他无争执。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戴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健名下辽G838**号东风小康车一台,2016年5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冻结工资账户每月1800元,7月25日扣押被执行人戴健名下辽G838**号东风小康车一台,经双方协商8月13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人民币后被执行人把该车取回。8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戴健工资7200元,已经给付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其他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317号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