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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中伟与黄泽菊,陈天雯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伟,陈德华,宗和春,陈天雯,陈久荣,黄泽菊,陈吉任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388号原告陈中伟,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张义光,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华,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宗和春,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陈德华,男,汉族,系宗和春的丈夫,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陈天雯,女,200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理人陈德华,男,汉族,系陈天雯的父亲,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陈久荣,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黄泽菊,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陈久荣,男,汉族,系陈久荣的丈夫,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陈吉任,男,194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伟诉被告黄泽菊,陈天雯,陈吉任,陈久荣,陈德华,宗和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中伟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中伟负担。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