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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04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义兴堡村长寿街5巷*号,身份证号:1307291987********。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