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661号原告唐某,女。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著审 判 员 刘 芸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利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