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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叶青,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张春。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AA15010119VBV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14日解除。二、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200元。三、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4560元。四、被告张春对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8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春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3752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返还相应设备(含本案执行费548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春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力群第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