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琳琳与曲淑珍、董振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琳,曲淑珍,董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琳,女,1998年2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曲淑珍,女,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董振民,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王琳琳与被执行人曲淑珍、董振民因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4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将位于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惠民家园十二号楼东1单元5楼东侧,面积为50平方米的楼房一户,归自己所有。执行中查明上列当事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该楼房归王琳琳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惠民家园十二号楼东1单元5楼东侧,面积为50平方米的楼房一户,归王琳琳所有;二、被执行人曲淑珍、董振民在协助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琳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