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桂银与程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银,程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银,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程宗伟,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桂银与被执行人程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58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7300元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