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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8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真星与熊丙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真星,熊丙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8895号原告徐真星,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委托代理人徐春德,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龙,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熊丙琴,女,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真星诉被告熊丙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并未缴交诉讼费,并在本院指定缴交诉讼费的期间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真星撤回对被告熊丙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晓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