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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德政与钟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政,钟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988号原告廖德政,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陆军,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力,男,壮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政诉被告钟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被告目前居住地不详,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政撤回对被告钟志力的起诉。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廖德政负担。审判员  谢永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