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德政与钟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政,钟志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988号原告廖德政,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陆军,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力,男,壮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政诉被告钟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被告目前居住地不详,无法寻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政撤回对被告钟志力的起诉。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廖德政负担。审判员 谢永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