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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3刑初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南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宜青、赵睬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晚、10月9日晚、2016年4月19日晚,被告人何某三次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到武汉市汉南区徐婆水果店内,盗窃店内柜台纸盒装的营业款人民币200元、100元、450元。2016年4月23日晚,被告人何某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小区门口芙蓉超市内,趁人不备,盗走化妆镜一个,价值人民币4元。被告人何某离开后又返回时,被超市员工发现并报警。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盗窃的徐婆水果店,被害人曹某在店内生活居住。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失主曹某、徐丹的陈述;2、证人李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4、被告人何某盗窃时的视频资料;5、退赃凭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中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