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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周中仕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周中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业,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信林,男,××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中仕,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中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合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周中仕所欠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29050元,被告周中仕同意在2015年9月10日前还款15000元,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尚余部门的追讨,如逾期不还被告周仲仕即按实际欠款金额29050元一并履行并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日至给原告化州市康宏饲料有限公司。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