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伍龙辉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705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辉,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辉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洪坞社区经营1家销售影碟机等产品的店。2016年2月至3月份,伍某辉从他人处获得300多张淫秽影碟,并在明知该影碟有具体描写性行为内容的情况下,仍以每张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卖了十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50余元。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伍某辉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民警从伍某辉经营的店内查扣到影碟351张,经鉴定,均属于淫秽光碟。伍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伍某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伍向芳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辉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事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伍某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辉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二、已被扣押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戴梦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