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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福江诉刁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江,刁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489号原告王福江。被告刁进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江与被告刁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