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王福江诉刁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江,刁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489号原告王福江。被告刁进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江与被告刁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