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严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无职业。1992年12月3日因流氓行为被黄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6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同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朱晓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臣、朱泽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严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章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严某家中同居。期间,因严某怀疑章某行为不检,多次与章某发生争吵并殴打章某。2016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严某与被害人章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天虹小区生活广场内散步时,因章某提及其曾与严某的某位朋友谈过恋爱,激怒了严某,严某一拳打向章某的右眼,并将章某推倒在地���对章某拳打脚踢十余分钟,致章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章某右桡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双眼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章某人民币3.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住院病历、收条、谅解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严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晓冬人民陪审员 杨 臣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