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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伟波与吴战初,梁晓慧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波,吴战初,梁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郑伟波,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72。被执行人吴战初,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099。被执行人梁晓慧,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5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战初、梁晓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98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战初、梁晓慧名下的银行存款,以清偿相应债务。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