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乔明、张泽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东,乔明,张泽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2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兴,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明,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现羁押于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泽嵩,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包头市。上诉人刘广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刘广东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广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广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广东负担35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边学武审判员杨娜代理审判员赵艳敏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盛时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