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864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农牧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王某某,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农垦大学苗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冠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日汗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