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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小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钟绍生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绍生,金华市小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民终3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绍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小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通江路星河湾小区营业房45号。法定代表人:倪巾态,总经理。上诉人钟绍生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小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倪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小倪中介公司诉称:作为中介的原告、被告和王燕芸在2015年12月18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2016年1月1日,被告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经原告多次电话沟通无效。又约定买卖双方当面调解,买方王燕芸表态房款可再增加10000元,被告再次表示不卖房。2016年2月原告主动上门到被告处调解希望解决事情,被告明确表示不调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支付原告中介费10800元及按日1‰计算的滞纳金378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00元。原审被告钟绍生辩称:我没有违约,我都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6年1月29日是房屋过户日期,中介没有通知我办理过户手续,首付款160000元我也没有收到,作为中介的原告也没有提醒我。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就是房屋首付款不够。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原告作为中介方、被告作为卖方(甲方)与买方王燕芸(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新悦润居11-3-902房产出让给乙方,房屋总价540000元。购房款支付方式是2016年1月29日由乙方支付被告160000元,余款380000元由乙方在银行贷款放贷之日支付给甲方。如甲方中途违约,则甲方应在悔约之日其三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付给乙方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同时悔约一方需承担双方应付的中介费。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上述房产总价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及中介费的滞纳金。签订协议,则表示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方买卖房产已成功,由甲乙双方向中介公司各支付5400元。延期支付中介公司收取佣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不再卖房,2016年1月29日,被告也未配合王燕芸交付房款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促成被告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被告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双方应付的中介费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和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钟绍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小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中介费10800元及滞纳金378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小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元(已减半),由被告钟绍生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钟绍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我积极筹备银行房产证抵押款,在签订买卖协议后规定期限内就将钱款准备好,便于2016年1月29日可以顺利过户给买方。签订协议后,中介与我一直有电话联系,内容围绕尽快将房产过户给买方,因一直没有收到买方承诺的160000元首付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正常行为,并没有违约。因中介急迫地想要提早过户的态度让我对协议有了疑惑,发现协议上没有写明余款380000元还款的具体时间。所以在2016年1月14日与中介和买方一起协商余款的还款具体时间,但中介拒绝签订补充协议,并不保证还款期限,有欺诈行为。中介提出的2016年1月1日我拒绝履行协议不是事实。庭审补充:1、2015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时,我跟买方和中介明确告知过我的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尚欠银行310000元。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买方手上只有160000元,还有150000元需要我自己去筹借,肯定需要时间的。小倪中介着急要我2016年1月1日去过户,违反了协议。一审判决我2016年1月1日违约不正确。2、2016年1月14日,我要求中介方和买方写份补充协议写明尾款的具体时间,另外我对协议第17条有争议,我跟买方双方协商好解除协议,因为小倪中介干涉没有解除成功。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双方买卖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协议,小倪中介没有权利干涉,我没有违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小倪中介公司辩称:这套房子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了,居间合同是成立的,对方也认可的。关于付款方式的问题,因为合同上有约定过付款方式,钟绍生自己认可,后来他要还贷款,我们也一直在帮他调解。而且我方叫买方出10000元,算是让钟绍生借钱还银行贷款的借款利息,买方也同意。2016年1月14日,双方在一起协商过,钟绍生说不想卖要解除合同。我说如果不卖了,定金已经交付了,违约方要支付违约金和双倍支付中介费及双倍返还定金。钟绍生还是坚持不卖,我们问他原因,如果他还是要卖给别人是可以调解的,但是上诉人不说原因,只赔给买方10000元,解除合同。他要求把买方的合同给他,但是买方不放心就把合同放在中介,钱拿过来以后,我们再把合同给钟绍生。钟绍生觉得有顾虑,他觉得他钱给买方,买方直接把合同给他,他撕毁就可以了。后来,钟绍生就走了,我们也很莫名其妙,就不了了之了。我们之后再打电话给钟绍生,有通话记录和录音都提交给法庭了。钟绍生就说给我们一些电话费就可以,他没有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钟绍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如果买卖双方要解约是你们自己的事情,我方不让解约是不可能的,我们没有这么大的权利。我们主张中介费、滞纳金法院应予以支持。二审中,小倪中介公司未提供证据,钟绍生提供证据:(2015)浙0702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钟绍生与买方王燕芸双方已经解除合同,2016年1月14日,我们就同意解除,但是中介不同意解除。被上诉人小倪中介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对他们自己调解好我没有异议。我起诉钟绍生以后,钟绍生也与买方调解过,买方表态如果钱赔掉就解除,钟绍生愿意赔给买方,但是中介费不愿意出。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小倪中介公司质证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钟绍生与买方王燕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浙0702民初4897号民事调解书。钟绍生与王燕芸自愿解除房地产买卖协议,钟绍生双倍返还王燕芸购房定金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2015年12月18日,钟绍生作为卖方与买方王燕芸通过小倪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签订此协议,则表示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方买卖房产已成功。由甲乙方向中介公司各支付5400人民币佣金。”因此,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居间人小倪中介公司已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此后,钟绍生反悔不愿意按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按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甲方中途悔约,应当将定金退还乙方,另付给乙方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同时悔约一方须承担双方应付的中介费”,钟绍生与买方就双倍返还定金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中介费亦应由钟绍生承担。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上诉人钟绍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