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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陈乙与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陈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82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幸治东(特别授权),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甲,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乙,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某丙,男,194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某某、陈某甲、陈乙与被告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礼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幸治东、原告陈某甲、陈乙和被告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陈某甲、陈乙诉称,被告陈某丙与其妻李某某婚后共生育原告陈某某、陈某甲和陈乙三个子女。被告陈某丙与其妻李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共同修建房屋一幢,建筑面积为112㎡。2016年4月5日李某某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现请求判决遗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房屋面积为112㎡,其中的56㎡由原、被告按份继承。被告陈某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丙与其妻李某某婚后共生育原告陈某某、陈某甲和陈乙三子女。被告陈某丙与其妻李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共同修建房屋一幢,建筑面积为112㎡。2016年4月5日李某某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现三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遗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房屋面积112㎡中的56㎡由原、被告按份继承。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某甲、陈乙和被告陈某丙自愿放弃继承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母亲去世后,其遗产继承人为三原告和被告陈某丙四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某甲、陈乙和被告陈某丙自愿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遗产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组房屋面积为112㎡,其中的56㎡由原告陈某某继承。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