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国俊,吕良才,齐玉良,刘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刘国俊,齐玉良,吕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东,男,1972年4月6日出生辽宁省昌图县,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1992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国俊,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齐玉良,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辽宁省开原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良才,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东、刘国俊犯盗窃罪、齐玉良、吕良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辽12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刘东在被告人刘国俊家喝酒期间,二被告人合谋偷驴卖钱。次日,被告人刘东到昌图县昌图镇满井村八组,将耿某(被害人)家拴在北侧墙外电线杆上的两头驴牵至关山子监狱北侧刘国俊家附近,打电话告知刘国俊驴已偷回,被告人刘国俊找到邻居史某,将两头毛驴先放在史某的废旧仓房里,次日因该地不安全转移至其朋友被告人齐玉良家,并委托齐玉良将两头毛驴卖掉。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齐玉良在明知该驴是偷盗的情况下,为获得利益联系其亲属被告人吕良才购买,被告人吕良才以人民币70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后,次日以人民币10000元价格转手卖掉。经估价,被盗两头毛驴价值人民币13000元。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刘东、刘国俊、齐玉良、吕良才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被告人刘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国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齐玉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吕良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上诉人刘东的上诉理由是: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东、原审被告人刘国俊、齐玉良、吕良才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耿某陈述:2015年11月22日9点多钟,我发现我家拴在房子北侧墙外黑色电线杆上的两头驴丢了,我就报警了。2.证人史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中午,我在我以前的租房门口看见刘哥(刘国俊)和一个穿灰色羽绒服、不认识的男的(刘东),那个不认识的男的牵着一头驴,后面跟着一头小驴,都是黑色的。刘哥让我打开门,他俩把驴拴在院里的猪圈棚里,我就回家了。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我经卜某介绍在吕良才处花一万元买了两头毛驴。第二天早上,卜某给我打电话说驴好像是偷的,我就把驴牵到公安局后院了。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4日中午,我儿子吕良才说他在昌图买了两头驴,我俩到昌图镇铁南三店一个姓齐的家,我儿子给了两千元钱,我们就把驴拉回来了。第二天上午,有两个人把驴买走了,卖了一万元。5.昌图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昌图县昌图镇满井村八组耿某家院北侧,院北侧羊圈西北墙角外有一根黑色油浸木线杆,此线杆为栓驴位置,在其家北侧大地中雪上有驴蹄印及向北走的鞋印。6.指认笔录证实:刘东指认出昌图县昌图镇满井村八组耿某家北墙外为其盗驴地点;昌图镇关山监狱后墙外、史某租房院内为其存放地点。7.扣押清单和返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扣押毛驴两头,并已返还失主。8.昌图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两头驴的价格为13000元。9.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证实刘东的前科情况和释放时间。10.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实报案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1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2.上诉人刘东供述:2015年11月21日中午,我和我弟弟刘国俊喝酒时提出整头驴杀了,刘国俊说行。第二天9点多钟,我在昌图镇满井村八组一家北墙外看见有一大一小两头驴,用铁链拴在一根黑色电线杆上。我牵着驴走到教养院北侧一个胡同,告诉刘国俊东西整来了,刘国俊找一个男的要的钥匙,把驴栓在刘国俊租房西侧的一家院里。11月23日中午,刘国俊让我把驴牵到老齐头家。11月24日中午,刘国俊说驴卖了5000元钱,把钱给我了,我给老齐头500元。13.原审被告人刘国俊供述:2015年11月21日中午,我叔伯哥刘东说整头驴。第二天11点左右,刘东给我打电话说驴整来了,我看见刘东牵着一大一小两头驴,我放在史某租房院里面的棚子里。11月23日,我和刘东把驴牵到齐玉良家,说驴是偷来的。11月24日8点多钟,我通过齐玉良联系把驴买了7000元,先给了5000元,我回家把钱给刘东了。下午,齐玉良给我2000元,我给他1000元。14.原审被告人齐玉良供述:2015年11月23日下午,刘国俊和他哥把两头毛驴放我家了,问我有没有杀驴的地方,我联系我小舅子万某的女婿,他说明天早上来买。第二天8点多钟,刘国俊7000元把驴卖了,对方先给5000元,刘国俊就把钱拿走了。中午,我小舅子和他女婿把剩下的2000元钱给我了,把驴牵走了。刘国俊来给了我1000元。15.原审被告人吕良才供述:2015年11月23日晚上6点多钟,我岳父万某给我打电话说齐玉良家附近有个卖驴的让我去看看。第二天早上,我到齐玉良家看见两头驴,一头成年母驴,一头驴崽,我先给卖驴人5000元,就回家了。中午,我和我爸又来到齐玉良家,把2000元钱给他就把驴牵走了。11月25日上午,我朋友卜某说有人要买驴,我就10000元卖了。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同时,上诉人刘东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东和原审被告人刘国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齐玉良、吕良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刘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刘东和原审被告人刘国俊系共同犯罪,刘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国俊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刘国俊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刘东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刘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孙长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博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