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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传飞与张达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飞,张达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6民初978号原告:胡传飞,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达鹏,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胡传飞与被告张达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传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被告张达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传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3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经营的某公司赊购机床,共计欠货款247000元。所欠款项被告同意以借款的方式分期归还给原告,故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具体金额及还款时间。后被告支付15000元,余款232000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张达鹏辩称,欠原告232000元是事实,但认为当时有一台机床是原告答应用户延期付款,至今有12万元货款没有给付,这个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达鹏在胡传飞处赊购机床。2015年2月18日,经双方结算,张达鹏向胡传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2015年2月18日借胡传飞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元整,还款日期:每月25日前还款5000元整。身份证编号:××。此后张达鹏给付货款15000元,尚欠232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胡传飞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张达鹏人口信息表、借条各1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达鹏与胡传飞有机床买卖业务往来,后张达鹏以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其尚欠胡传飞货款的金额,该借条名为借款实为买卖合同货款,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约定,张达鹏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自2015年2月18日后,张达鹏仅支付胡传飞货款15000元,胡传飞有权要求张达鹏支付全部价款。张达鹏提交的“付款说明”不能证明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胡传飞主张要求张达鹏支付货款2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达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传飞货款2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达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庭庭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