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龙雨与郭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雨,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龙雨。被执行人郭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志勇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一宗。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勇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提取相应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