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5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龙雨与郭志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雨,郭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541号申请执行人龙雨。被执行人郭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志勇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一宗。扣划被执行人郭志勇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提取相应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