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科与赵辉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赵辉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050号原告李科。被告赵辉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与被告赵辉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科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