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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科与赵辉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赵辉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050号原告李科。被告赵辉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与被告赵辉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科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