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艳芳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薛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艳芳,运城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薛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830号申请人:闫艳芳,女。委托代理人:段俊辉,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运城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薛安民,男。申请人闫艳芳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薛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闫艳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闫艳芳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千禧花香丽舍香河畔×号房屋及申请人闫艳芳与李江平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槐东路东农行家属院×房屋,担保人李俊逸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绿柳巷8号×号房屋及其所有的晋A×奥迪车辆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薛安民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闫艳芳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千禧花香丽舍香河畔×号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查封申请人闫艳芳与李江平共有的位于运城市槐东路东农行家属院×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担保人李俊逸所有的位于太原市绿柳巷8号×号房屋(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担保人李俊逸所有的晋A×奥迪车辆(查封期为二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艳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民福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