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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高岭与刘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岭,刘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3841号原告刘高岭,男,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随友(又名刘某),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原告刘高岭与被告刘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高岭及委托代理人宋凌云、被告刘随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农历5月4日,被告刘随友从原告刘高岭处借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条刘随友今借到刘高岭现款壹万元整(10000)经手人刘文廷借款人刘某2012年农历五月4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随友于收到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高岭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随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逯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