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志凤与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凤,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凤,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被执行人陈秀清,男,1963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桑植县。申请执行人陈志凤与被执行人陈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桑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陈秀清自愿偿还陈志凤借款11000元,于农历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原告陈志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原告陈志凤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秀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秀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即(1)、向申请执行人陈志凤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2)、负担执行费65元。但被执行人陈秀清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秀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谊审判长 向 阳审判员 艾湘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庆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