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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2873号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胜,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榛,男,生于1992年8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