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延边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春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春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和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站前街。法定代表人杨敏庆,经理。被执行人安春姬,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春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04)和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春姬未能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春姬的存款、车辆、房产、到期债权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延边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铉基执行员 :赵永生执行员 :林永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