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45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700905-7。法定代表人:朱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龙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8724546G。法定代表人:蒋章听,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皖1181民初24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祥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