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7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汪某诉王某、周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周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7756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周某。案由:相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周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林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