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德怀与胡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怀,胡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781号原告:唐德怀,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仕东,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德怀与被告胡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唐德怀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正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