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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德怀与胡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怀,胡仕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781号原告:唐德怀,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仕东,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德怀与被告胡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唐德怀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正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