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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黄文祥、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黄某某,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459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告:黄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黄某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搜索“”